总督侧重军事,巡抚主管民政,这是大多数人眼中对总督、巡抚的一个基本认知。应该说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,但也不够全面,从清代地方官制来看,督抚是一省最高长官,不具体负责某一方面的事务。
也就是说,巡抚主管民政的说法存在欠缺之处,实际上布政使才是一省最高的行政长官,其性质类似于现在的省长。
为了理清楚巡抚与布政使之间的岗位区别,御史借助文献来详细解析这一问题,说得不到位的地方,还请诸位扶正。
巡抚的定位及其岗位职责
按照《清朝通典》卷三的记载,巡抚“掌宣布德意,抚安齐民,修明政刑,兴革利弊;考群吏之治,会总督以诏废置;三年大比,献贤武之书,则监临之,其武科则主考试。”
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,巡抚是皇帝的代言人,既要抚安一方百姓,还要考核属下官吏、替朝廷选拔人才,其工作重点在于全局统筹。
各省巡抚的官名全衔一般很长,但其全衔中的第一句话都是“巡抚某省等处地方”,然后才是“提督军务兼理粮饷”、“管理河道”、“节制各镇”等字样。
明代的时候,总督、巡抚不属于地方官编制,是朝廷临时派往各省主持工作的,尽管明中期以后,督抚实际上已经常驻地方,但仍然属于钦差性质。
清代在明代的基础上加以调整,将督抚作为各省的最高长官,只不过督抚多多少少还带有一点京官的色彩。
一方面督抚的印信就与其他地方官有显著的区别,不称“印”而称“关防”,熟悉明清历史的读者应该是清楚的,只有钦差大臣的印信才叫“关防”。
另一方面,为了赋予督抚更大的事权、震慑辖区属官,还例有京官兼衔,如巡抚例监兵部侍郎、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。有了兵部兼衔可以节制各镇,有了都察院兼衔可以监察属官。
从衙门的人员配置上也可以看出巡抚是不具体分管某一事务的,按照《大清会典》的记载,各省巡抚衙门真正的职官仅有巡抚一人,不设佐贰官、首领官以及杂职官。
巡抚衙门最主要的工作人员是幕宾,人数一般有几十到上百不等,这些人都是为巡抚出谋划策的,可以理解为一个庞大的顾问团或智囊团,他们参与该省事务的重大决策。
正因为巡抚职责重大,所以皇帝对人选十分重视,必须是亲自点名才能放缺,故而有“疆帅之重,几埒宰辅。选材特慎,部院莫拟”之说。把督抚比喻为宰相,这一点放在清代是说得通的。
布政使的具体岗位职责
布政使之官名始于明代,全称为“承宣布政司布政使”,《明史》将布政使定义为“专任方面”之官,因其为各府、州、县之表率,似唐之藩镇之制,所以又称为“藩司”。
清沿明制,于各省分设布政使,从品级上来看,布政使与巡抚的差距很小,如果以“原品”而言,布政使与巡抚是平级的,都是从二品。只因巡抚加了兵部侍郎衔才略高一级。
《大清会典》中对布政使的岗位职责有明确的定义,即“掌一省之行政,总司全省之钱谷出纳,并承宣政令,考核所属州县。”
至少在康熙中期以前,布政使与巡抚的差距并不十分悬殊,清初时各省督抚以及布政使、按察使,每年都要到京师述职,接受皇帝的亲自召见,可以向皇帝提出自己的建议。
如此一来,巡抚对布政使的压制也就不明显。但到了康熙中期以后,取消了布、按二司来京述职的旧例,只规定督抚每年按时面圣,这就导致了布、按二司的地位急剧下降。
尽管如此,康熙后期至雍正朝这一阶段,布政使还不算是巡抚的属官,尚有一定的自主权和发言权。到了乾隆十三年之后,这种局面一去不复还了,经大学士九卿会议议准,出台了一个新的规定:
“外官官制,向以布政使领之,但督抚总制百官,布、按二司皆其属吏,应首列督抚,次列布按。”自此,各省官职之序列更为明晰,布政使真正沦为督抚的属员。
话虽如此,布政使毕竟也是方面大员,尤其是从雍正朝开始,各省布政使、按察使被先后赋予了密折专奏权,以防止督抚尾大不掉之势。
布政使可以在密折中向皇帝打小报告,让督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布政使的制约,此即为“以小制大”。此外,布政使由于总览全省钱粮,受户部的直接管理,在很多事务上,也有一定的自主权。
布政使唯一忌惮巡抚的地方就是“年终密考”,通俗地理解,布政使的前途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巡抚,这也是两者地位悬殊的一个重要原因。
具体到行政方面,布政使衙门的官员配备十分全面,下设经历司、照磨所、理问所、都事、库大使、仓大使等,职官数量多达几十人之多。
正常情况下,各府、州、县一把手是直接受布政使领导的,很少与巡抚衙门有公事来往,且他们的考核也主要是布政使负责,所以说布政使才是府州县长官的直接上司。
如果按照现在的观点来看,巡抚类似总揽全局的省委书记,而布政使就是负责具体行政事务的省长,按察使就是省政法委书记,负责一省之司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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